第五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或者指定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和处置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具体的管理处置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