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时,应当合理确定宅基地规模,科学、统筹划定宅基地范围,采取措施引导、鼓励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保障农村村民宅基地需求。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