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章 建设用地/第三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评估后,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经依法民主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出租底价,以及投标保证金、竞买保证金、起始价等。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