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