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未公示或者披露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