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未公示或者披露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