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公共场所、单位的管理者负责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和充电、换电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违规停放、充电、换电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居民区(楼)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劝阻、制止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及充电行为;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加强管理,落实检查工作。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