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和充换电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下列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一)在禁止停放区域充电;(二)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四)使用老化、破损的蓄电池、充电器、插座;(五)其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充电行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