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投放区域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停车设施;

(二)运营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投放和租赁等信息按照规定提供给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三)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四)禁止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

(五)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规范车辆调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六)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