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投放区域按照要求设置电子围栏、蓝牙道钉等停车设施;
(二)运营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车辆投放和租赁等信息按照规定提供给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三)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四)禁止向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车辆服务;
(五)配备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规范车辆调度、停放、回收等管理,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六)随车提供安全头盔。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