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在学校或者监护人。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