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十五条有效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和疾病。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在学校或者监护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