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和通行第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专用道或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信号灯和隔离护栏,为电动自行车通行提供条件。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