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在餐饮服务场所,两人以上合餐时,应当使用公筷。

本规定所称餐饮服务场所,是指提供餐饮服务的饭店、宾馆等固定餐饮场所和单位食堂。

倡导在家庭等其他场所合餐时使用公筷。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