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公筷,是指具有公用功能、用于分取菜点的公用筷子以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其他餐具。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