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决策出台后的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