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造成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