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