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下管线统筹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地下管线综合协调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地下管线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管理、信息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人民防空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各类园区管委会应当做好本园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本行政辖区内的地下管线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