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使用单位对废弃的输送危险化学品地下管道,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