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擅自破土施工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或者地下管线使用单位未按照标准及时修复地面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