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第四章 维护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擅自占用、非法挪移地下管线;(三)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地下管线标识;(四)堆放、排放危险化学品;(五)种植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深根植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