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在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擅自占用、非法挪移地下管线;

(三)损坏、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地下管线标识;

(四)堆放、排放危险化学品;

(五)种植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深根植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