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