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九条有效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一)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机场等公共场所保持衣着整洁,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二)不随地吐痰、便溺,不在公共场所乱扔烟蒂、纸屑、包装袋等杂物,不从建筑物、车辆内向外抛掷废弃物,不损坏公共设施;(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内吸烟。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