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