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携犬出户不按规定使用束犬链(绳)或者嘴套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