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