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三十三条有效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不文明行为惩戒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不文明行为实施信用管理。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