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鼓励建立文明督导员制度。有关单位可以组织文明督导员在车站、码头、机场、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文明行为监督、引导工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