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时应当注意举止文明。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不得打击报复劝阻人。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