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和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