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采取合法、适当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及时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服务和生活保障。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