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河南省科学院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