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