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河南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

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控制范围内,自主组织项目申报、自主确定项目、自主核定项目资金额度,对基础研究给予稳定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