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院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河南省科学院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类管理,长期稳定支持。河南省科学院应当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在预算控制范围内,自主组织项目申报、自主确定项目、自主核定项目资金额度,对基础研究给予稳定支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