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河南省科学院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河南省科学院依法行使自主权和决策权。

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应放尽放原则,充分授予科研机构自主权,保障河南省科学院依法开展创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