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

鼓励设立反家庭暴力专项基金,为经济困难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救助。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出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