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建立反家庭暴力维权服务网络,预防、化解家庭矛盾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