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相关部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主管部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该部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该部门、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部门、单位不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职责,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