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做好诊疗记录,根据受害人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