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九条有效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患者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做好诊疗记录,根据受害人或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的要求出具医学诊断证明等材料。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