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八条有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采取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方式进行询问,防止造成二次伤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监护人不能到场或者监护人是加害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询问女性未成年受害人,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