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五条有效对应当予以告诫的家庭暴力案件,由公安机关自受理报案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事实清楚,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后果等内容。具体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统一制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档案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