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将反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其工作特点,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普及反家庭暴力知识,增强全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