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聘用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在动物诊疗场所从事动物交易、寄养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动物诊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做诊疗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