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从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