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经营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多次或者大量弃置动物尸体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