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支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推进通用航空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设区的市(自治州)、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根据省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通用航空产业发展规划或者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