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擅自启闭城镇排水设施闸门或者从城镇排水设施内截流取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