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擅自启闭城镇排水设施闸门或者从城镇排水设施内截流取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