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使用、养护、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