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移除废弃设施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井盖有明显沉陷、突起或者异响的;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预定的方向安装井盖,保持盲道、标线畅通的。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