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移除废弃设施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井盖有明显沉陷、突起或者异响的;(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预定的方向安装井盖,保持盲道、标线畅通的。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