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章 城镇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下列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建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一)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二)农贸市场、加油站、垃圾中转站;(三)从事车辆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涤、美容美发、住宿、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经营性活动的;(四)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可能产生带有油脂、泥砂、毛发等废弃物的污水的。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