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下列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建相应的隔油池、格栅井、沉泥井、沉砂池、毛发收集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一)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

(二)农贸市场、加油站、垃圾中转站;

(三)从事车辆修理和清洗、洗浴洗涤、美容美发、住宿、餐饮具集中消毒等经营性活动的;

(四)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性活动可能产生带有油脂、泥砂、毛发等废弃物的污水的。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